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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23-05-22 21:13:33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巨人网络            公告编号:2023-临028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76,059,20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36%。

   (1)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75,753,20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186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 管 和 单 独 或 者 合 计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以 外 的 股 东 ) 36 人, 代 表 股 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306,0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人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5,944,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96%;

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1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75,944,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96%;

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

权股份的0.1483%。

   (二)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5,944,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96%;

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1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75,944,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96%;

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

权股份的0.1483%。

   (三)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75,944,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96%;

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1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75,944,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96%;

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

权股份的0.1483%。

   (四)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75,944,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96%;

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1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75,944,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96%;

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

权股份的0.1483%。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76,05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2%;

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76,057,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2%;

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5,383,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110%;

反对563,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07%;弃权

股份的0.1483%。

   同意75,383,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110%;

反对563,3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07%;弃权

权股份的0.1483%。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76,05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2%;

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5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76,057,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2%;

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7%。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5,252,52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75,252,525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9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5,465,20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75,465,206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9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4,871,20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74,871,206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81%。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5,191,72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75,191,725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95%。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6,038,60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76,038,606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6,038,60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76,038,606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6,038,60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76,038,606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5,476,82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75,476,825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43%。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5,476,82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75,476,825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43%

   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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