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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26日宣布,参考国家及世界各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指引,由4月28日起调整预防呼吸道传染的佩戴口罩指引。调整后的佩戴口罩指引,根据不同的情形分为:一、应佩戴口罩;二、建议佩戴口罩;三、可不佩戴口罩。应变协调中心表示,个人和机构须遵守应佩戴口罩的要求,而在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下,若机构没有此要求,个人可因应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
应变协调中心指出,下列情形为应佩戴口罩情形:个人出现发热、肌痛、咽痛、咳嗽、流涕等流感样症状时;个人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时;工作场所、托儿所及非高等教育机构出现流感样疾病群集时;进入医疗机构(住院病人除外)及老人和康复院舍(居住在院舍内的服务使用者除外);卫生当局根据传染病疫情作出要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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