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相关资料图)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听取了公司管
理层的说明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所确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5 日,并同意以 7.44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23名激励对象授予 24.1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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